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世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農會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茶葉禮盒貳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選偵字第27、28號被告周世泓違反農會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期滿。扣案之茶葉禮盒2盒,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農會之選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犯前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或犯罪所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
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世泓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投票受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選偵字第
27、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07年6月15日期滿,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茶葉禮盒2盒,為被告犯上開投票受賄罪所得之財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在卷可佐,依農會法第47條之1第
2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法沒收。從而,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自屬合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農會法第47條之1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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