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被告蔡鴻文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鴻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蔡鴻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蔡鴻文前於民國106年2月6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由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送達證書2紙等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準此,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