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7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30日下午2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吳幸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起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幸芳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交上訴費用,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