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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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484號
原   告  鄭榮正
被   告  蘇興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籍在高雄市○○區○○里○○○路○○號,有被
告的身分證影本在卷可稽,其現居住地亦在高雄市○○區○
路巷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其到庭復不同意由本院為管轄,自亦無應訴管
轄之適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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