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 告 龔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確認訴外人 謝如琴 、被告龔上銘於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處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1714號執行命令所扣
押之保險契約有解約金債權存在等語,但原告未載明保險契
約解約金之金額,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從計算並命原告繳交訴訟費用,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