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謝憲文
相 對 人 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憲文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謝憲文積欠其債務,竟將系爭標
的以拋棄繼承(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他人以避免遭強制
執行致聲請人追償無門,故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情,核其請
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44條第1、4項之規定。惟民法第244條乃
撤銷訴權,即必須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為一形成之訴
,應以形成判決為之,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故依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
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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