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力豪黃薏庭 等間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力豪為上和魚翅肉羹之實際負
責人,然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上和魚翅肉羹登記
於相對人黃薏庭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陳
力豪請求相對人黃薏庭變更上和魚翅肉羹之負責人為相對人
陳力豪云云。惟查,獨資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並無權利能力,
並無特定財產之所有權,其負責人之變更並非財產權之處分
,相對人陳力豪並未因而對相對人黃薏庭享有債權,聲請人
自不得行使代位權,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爰依前開規
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玉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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