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7號原告尚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律師複代理人 葉立宇 律師被告 吳穆榮 (即 吳麗媛 之承受訴訟人)
吳穆村 (即吳麗媛之承受訴訟人) 吳姬娜 (即吳麗媛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吳穆榮、吳穆村、吳姬娜為被告吳麗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麗媛於起訴後之民國107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兄弟姊妹吳穆榮、吳穆村、吳姬娜, 且渠 等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此有吳麗媛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吳穆榮、吳穆村、吳姬娜之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7年4月30日北院忠家107科繼字第716號函文等件附卷可稽。茲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穆榮、吳穆村、吳姬娜被告吳麗媛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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