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43號原告 張錦德
張宗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均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