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云一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詹長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云一科技有限公司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云一科技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7月15日起至同年8月29日止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14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93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元,並於96年3月
8日確定在案。茲因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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