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6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於96年1月24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84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36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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