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04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30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號(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27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因受刑人即被告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02號),又於96年7月26日撤回其上訴而告判決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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