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與所犯附表編號
1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3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
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2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取財│竊盜│詐欺取財││││││├──────┼───────────┼───────────┼───────────┤│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8日至95年8月9│95年10月13日│95年7月24日至95年7月31│││日││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偵字第24229號│95年偵字第25082號│95年偵字第2647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9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96年度上易字第75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6月7日│96年7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758號│96年度上易字第755號│96年度上易字第759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6月7日│96年7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已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臺中地檢96年執減更字第│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9212│臺中地檢96年執字第│││4394號│號│107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