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犯毀棄損壞罪之部分並經法院另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裁定減其宣告刑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毀棄損壞│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年10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02.25│95.02.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3702號│95年度偵字第370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7.11│96.07.1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96年度台上字第57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11│96.10.26│├─┴─────────┼───────────┼───────────┤│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4934號│96年度執字第6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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