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芳
法官黃珮禎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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