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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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福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2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因贓物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18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⑷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⑸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95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7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⑻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9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⑴至⑻之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8月確定,於民國94年
6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之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