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923號聲請人 趙德羣 (即 曾麗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與證券掛失通知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應更正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曾麗珠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