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6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相對人 徐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相對人徐桂英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陳明其調解意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調解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本院將續行審理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