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483號債權人 葉耀駿 住嘉義市○區○○○街○○號
送達代收人 紀劷辰 住嘉義市○○路○○○巷○○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梁金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人對債務人梁金程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是否請求
與偉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