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 林彼得 被告 劉玉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
2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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