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一五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折合銀元八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一萬二千五百零一元,折合新臺幣三萬七千五百零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