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t30l18v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建勛~x5┌─────────────────────────────┬─────────────┐│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四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洪慶泉 │土地銀行│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五萬七千六百元│0000000││││金門分行││││├──┼─────┼────┼──────────┼─────────┼────────┤│2│炬峰營造有│同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三萬三千六百元│BEB0八九一六0│││限公司││││九│││ 陳克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B書記官李成在附記:
一、請於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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