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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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93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為借款關係,核與卷附資料所示不符,請具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俾符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