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同月十六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二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報告書一紙,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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