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大陸東芫市投資塑膠廠,每二個月投資股東均召開股東會,以核算盈餘及討論營運方向,而聲請人自本案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中旬偵辦以來,即未再至大陸參加股東會,對塑膠廠之營運狀況及營收等均無法掌握,且聲請人有固定住所及職業,家人亦均居住在臺灣,不可能赴大陸後即滯留不歸,爰聲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惟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准以新臺幣十萬元具保,併予限制住居,含限制出境。按刑事訴訟係以確定國家具體之刑罰權為其任務,為保全證據並確保刑罰之執行,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自有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本件聲請人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及交付賄賂罪部分,其最輕本刑即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免其逃亡國外規避刑責,本院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林欣苑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