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保安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6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受刑人 鐘秉錡 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確定在案,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解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逾二年,且經執行機關檢具相關事證,以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上開強制工作之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泰所教字第○九六一一○○五六二號函、法務部九十六年七月三日法矯字第○九六○○二四一九○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執保丙字第七二號指揮書、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九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為證,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受刑人之強制工作,准許免予繼續執行。
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