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同條第四項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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