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張延婌
張進二 被告 蒲金絨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交簡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蒲金絨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延婌、張進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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