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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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馬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王如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2年6月13日以馬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如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如玉於下列時間,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2年4月25日9時26分許。
(二)地點:澎湖縣馬公市縣道201線0.6公里處。
(三)行為:被移送人王如玉於前開時間、地點,因騎乘機車未
戴安全帽,為警發現並攔停,值勤員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
法第8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對王如玉開
立舉發單,惟王如玉下車後態度不佳,對執勤員警大聲咆
哮,並以「流氓」之不當言詞辱罵值勤員警,以此顯然不
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致
礙公務進行。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被移送人王如玉於警詢時自陳態度不佳、並以「流氓」形
容員警,但辯稱係員警不斷強調有現場錄影、錄音,認為
遭員警恐嚇之故(見警卷頁2背面)。
(二)員警職務報告。
(三)員警製作之現場圖、蒐證光碟。
(四)澎湖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
通知人:王如玉)。
三、核被移送人王如玉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起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日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
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