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債權人 陳彥宏 債務人 黃秀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秀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金尚未到期部分不得請求核發支付命令,請具狀更正。
二、請補正催告繳納租金之通知(如存證信函)影本到院參辦。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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