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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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6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石淵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淵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釋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釋明之事項:
一、就主債務人 石李如華 部分是否另行取得執行名義?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