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上訴人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 律師
吳壎文 律師視同上訴人 邱鉦淯
李介喆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
號被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 黃榆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被上訴人具狀兩造已議妥為訴訟上和解,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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