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楊孫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上訴人 張有朋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鈺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楊孫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上訴人 張有朋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