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簡字第790號上訴人 徐德松 被上訴人 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基簡字第79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1,244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71.32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121,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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