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39號上訴人 蔡重仁
蔡方秋金 被上訴人 蔡重恩
蔡謝素梅 蔡昇翰 蔡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465元【計算式:(51.82+35.23)平方公尺×7,300元=635,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