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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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語緁
籍設嘉義市○區○○○街00號0樓(嘉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五)有關「113年6月10日」、「113年6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1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五)有關「113年6月10日」、「113年6月11日」之記載,正確年度應為「111年」,核閱相關卷證即明,另查閱上開判決事實欄所載前後相關日期年度均為111年,故上開誤寫並不影響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11年6月10日」、「111年6月11日」。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