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5882號債權人 呂宋賽嬌債 務人 林武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而應以現在給付之請求為限。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預為請求債務人自114年2月起至114年3月止,按月給付5,000元租金五倍之違約金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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