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七三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法定代理人 張水圳 送達代收人 林松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美金金額,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中央銀行牌告美元匯率新台幣三四.四六二元兌換一美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叁萬捌仟柒佰玖拾叁元伍角柒分,核定其訟訴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