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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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2號抗告人 黃文潭 相對人 曾安 丞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曾安丞 相對人 蔡元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