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863號
原 告 林福生
被 告 陳雅芬
訴訟代理人 陳聯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持有如本院民國一○○年度司票字第六八九號本票裁定附表
所示本票十九紙於超過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玖仟貳佰元之本息部
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89
號本票裁定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19紙,面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3,210,200元,均為原告所簽發交付被告收受,
然原告自民國98年4月起陸續以匯款方式償還上開票款,迄
至100年8月17日共計償還421,000元,爰依法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金額共3,210,200元,被告業獲本院提
核發之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系爭本票乃原告向被告調
借資金而簽發交付被告持有,所貸與之款項乃被告父親之退
休金,對於被告已經償還421,000元之事實不爭執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61頁):
(一)系爭本票19紙均為原告簽發交付被告收受。
(二)系爭本票之面額共計3,210,200,原告自98年4月起已陸
續以匯款方式償還共421,000元予被告。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執
有以原告名義簽發系爭本票19紙,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之
裁定,業據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89號卷宗查證屬
實,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
項危險,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存
款存根聯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10
0年度司票字第689號本票裁定事件卷宗屬實,應堪信實
。
五、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佳玲
附表:(即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89號本票裁定所示本票19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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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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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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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林福生│97年5月29日│145,8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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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林福生│97年5月29日│138,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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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林福生│97年6月4日│136,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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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林福生│97年7月5日│58,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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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林福生│97年5月29日│175,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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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林福生│97年5月29日│168,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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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林福生│97年6月4日│185,8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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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林福生│97年6月4日│65,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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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林福生│97年6月4日│282,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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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福生│97年6月4日│185,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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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福生│97年6月4日│235,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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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福生│97年6月4日│223,5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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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福生│97年6月4日│180,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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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福生│97年6月4日│95,8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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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福生│97年6月4日│225,8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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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林福生│97年6月4日│128,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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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林福生│97年6月4日│148,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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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林福生│97年6月4日│258,0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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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林福生│97年6月4日│177,500元│未載│97年7月6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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