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旻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喻曉霞 、 林培文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
算為新臺幣(下同)捌仟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