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小字第125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志慶
       黃宇蓮
被   告  鄭華安
       徐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共同以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之故意,虛設人頭
公司,利用訴外人 沈順吉 名義向其申辦信用卡使用,並持之前往
特約商店消費,使原告陷於錯誤而墊付款項,致其受有損害新臺
幣19,316元及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續字第123號起訴書、歷史帳單查詢
及信用卡申請書等資料為證,且被告徐秀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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