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玉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壹萬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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