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七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林勝木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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