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677號
上 訴 人 輝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萌秋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