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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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三九號
原告丁○○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