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銘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天茂國際通│華南商業│107年12月20日│27,720元│ND0000000│││運有限公司│銀行南京││││││ 陳鴻堅 │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