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戊○○
乙○○己○○丙○○甲○○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貹 律師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