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333號上訴人乙○○
6樓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8,686元,應繳裁判費為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呈熹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