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0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港都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崑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馬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35,6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3,4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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